爲(For)推廣菜品,某公司
在(Exist)經營的(Of)餐飲店廣告牌上
使用(Use)了“渣男土豆”等文字
被市場監管局處罰後,商家不(No)服
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
近日,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的(Of)訴訟請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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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理查明,某公司在(Exist)經營的(Of)餐飲店廣告牌上,使用(Use)了“渣男”“渣男土豆”“ZHANAN MEIYOU HAOXIACHANG”等文字招攬顧客。市場監管局認爲(For)該廣告涉嫌違法,責令公司整改,并罰款2萬元。
庭審中,公司辯稱,菜品名稱與其外形非常匹配,具有創意,且廣告牌上的(Of)文字意爲(For)“消滅渣男”,顧客因爲(For)品嘗菜品心情變好,所以(By)廣告内容是倡導社會良好風尚,并非違法,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。
法院經審理認爲(For),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廣告法》相關規定,廣告應當真實、合法,以(By)健康的(Of)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内容,符合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(Of)要(Want)求;不(No)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。
此外,根據廣告法規定,若有違反上述禁止情形的(Of)廣告,廣告主應被處20萬元以(By)上100萬元以(By)下的(Of)罰款。但鑒于(At)本案涉案公司違法時(Hour)間較短,案發後能及時(Hour)主動拆除争議菜品廣告立牌、修改菜品名稱,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,市場監管局對其罰款2萬元,已屬大(Big)幅減輕處罰,裁量适當。
本文綜合自:上觀新聞、上鐵法院等
來(Come)源: 上觀新聞